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东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4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34000元。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洲区××路××号土地。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