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478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听雨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西建科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听雨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建科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提起反诉。后原告西安听雨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听雨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听雨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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