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4315号
原告:西安昆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园3幢1**03150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二区6层609-02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昆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昆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昆达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昆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元,由原告西安昆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