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773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5977.33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给付完毕所有的劳务费之日止(资金占用费以125977.3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向原告支付,暂从2022年11月3日计算至2023年11月29日止,暂计4817.1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险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庭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新城区“三供一业”供水维修改造分离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以甲方分配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2年5月初完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419924.4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至今仍拖欠劳务费125977.33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能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建设工程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西安市××区,因此应由工程所在地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