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781号
申请人: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二区6层60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0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01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