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毅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御强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毅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691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告:厦门御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毅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御强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毅冷机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冯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