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1民初3579号
原告: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
法定代表人:金一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科技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通信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码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络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码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网络通信公司支付货款323,0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网络通信公司于2003年11月至2009年2月止在数码科技公司购买办公用品、设备及办公耗材,其价款为443,978元。期间,网络通信公司支付了货款120,955元,尚欠323,023元。经多次催要货款,网络通信公司至今未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网络通信公司辩称,数码科技公司主张货款,明显已过诉讼时效;网络通信公司是由原来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和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合并成立的新公司,数码科技公司主张欠付货款的发生时间在改制之前,网络通信公司与数码科技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欠付任何货款,没有实质性的票据凭证不能给付任何货款,综上,要求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7年7月期间,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向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共计322,253元。数码科技公司自认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支付了货款120,955元。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和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合并成立网络通信公司。
另查明,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8月9日注册成立,现处于吊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欠条、企业信息工商登记档案、录音、中国联通【2008】2号文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
数码科技公司提供了欠款计算明细,该明细是数码科技公司单方制作的,且网络通信公司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
数码科技公司还提供了录音,网络通信公司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数码科技公司主张由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数码科技公司,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数码科技公司没有承接关系,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数码科技公司均系独立的两个公司。本案中,延边理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为权利主体,数码科技公司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数码科技公司诉讼主体亦不适格,故数码科技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原告已预交6,145元),退还原告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6,14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