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杨秋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5执72号
被执行人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2019)吉240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000000、被执行人**罚金100000元,并上缴国库。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10000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自动履行100000元,并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涉被执行人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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