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雄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雄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晁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静,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现住蒙自市。
云南雄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云250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16元,并承担执行费52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税务、不动产、车辆、证券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20990元,已进行了冻结、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注册日期2010年6月,因车辆注册时间较长,未进行查封。其他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于2020年离婚,其与前夫共有的位于蒙自市年在其他执行案件中拍卖,拍卖款已全部分配完毕。被执行人***之前经营的位于蒙自市蒙自王记过桥米线公司房屋系租赁,公司已歇业,现在蒙自市经营的是华光餐饮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不是被执行人***,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未申报财产情况。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相关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20990元已进行扣划,履行了部分债务。车辆老旧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经营的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