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

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86号
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 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旸
法 官 助 理   周炳旭 书  记  员   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