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

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执2078号
关于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165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