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45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银行存款人民币158811.99元(其中支付欠付款98370.9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76元、案件受理费505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8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