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464号
上诉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怡
审判员 董江宁
审判员 余海兰
书记员 曹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