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4908号
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华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