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5732号
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7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华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验楼*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3元,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