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陕0821民初5262号
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方协商处理,被告已将全部合同款项给付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郄小平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