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3964号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在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心平,女,199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华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验楼A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4251元,退回24226元)。
审 判 长  李艳丽
审 判 员  吕 颖
人民陪审员  邱文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