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1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十二路凯德科技园5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映宁,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胡映宁,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钧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胡映宁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植勇建
审判员 农海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