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11号
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十二路凯德科技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映宁。
委托代理人:王立晓,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星峻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
被申请人:林通,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南宁市星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通。
被申请人: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荣和大地**团**楼****。
负责人:林通。
被申请人:广西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通、广西星峻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星峻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险金额为8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804194501882020000006】,为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林通、广西星峻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星峻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星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