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93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十二路凯德科技园**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4667Y。
法定代表人:胡映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593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