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40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何国驷,男,毛南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大学西校园****,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64××××××××。
被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科园东十二路凯德科技园**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4667Y。
法定代表人:胡映宁,总经理。
被保全人何国驷与被申请人***富凰建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1401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482319.16元的财产。现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被保全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何国驷名下价值482319.1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