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11民催13号
申请人: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1938677N。
法定代表人:万可兵,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7207719,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广州万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