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5301号
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8704818C。
法定代表人:徐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张景景,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用撑死侯岭乡还金湖社区商业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经理。
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靳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