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81民初449号
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7683421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练理想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