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594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环金湖社区商业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6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翔,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卫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