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897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还金湖社区商业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科能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4幢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46410786。
法定代表人:陈本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亮、陈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科能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21627.28元,并自2021年4月26日按照每月1.28%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结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武汉科能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给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永城市侯岭乡境内的“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土建工程”,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包括:混凝土地坪拆除、挖土、回填、商品混凝土浇筑、钢筋制作安装、模板及支撑体系制作和拼装、内外墙面及天棚面抹灰、水泥砂浆地面、水泥砂浆楼梯等土建所有施工工作,工程总价款为292723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该项工程也早已竣工交付使用至今。2014年8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实际施工工程价款为2985269.2元,截止结算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53200元,但被告仍欠原告1321627.28元(其中含质保金89558.08元)工程款。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案涉“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土建工程”甲方为武汉科能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李丹勇
审判员  包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