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1782号
原告:***,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河南暄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还金湖社区商业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经理。
原告***、***诉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克煊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