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海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八里庙村任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6104007X9。
法定代表人:纪书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海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海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海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81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朱连亭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