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852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京,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永城市侯岭乡还金湖社区商业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周藏藏(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任 丽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靳剑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