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监1号
原审原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6333D。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25301R。
法定代表人:翟盼盼,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永城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豫148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苗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