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02民初5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O。
法定代表人:周开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锦鹏,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洞口县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经济开发区都梁路金都大厦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4Q6XG61R。
法定代表人:尹华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诉被告洞口县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佳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被告芳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鄢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芳佳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华芳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芳佳物业公司支付拖欠**机电公司的维保款65106元;二、判令芳佳物业公司支付**机电公司违约金,其中拖欠的维保费47168元以47168元为基数,每日按2‰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其中拖欠的维保费以17938元为基数,每日按2‰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时约6666元);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芳佳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芳佳物业公司支付**机电公司代收年检费28249.2元。庭审中,**机电公司又申请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日,**机电公司与芳佳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洞口县绿色生态小区电梯修保养项目交于**机电公司;约定将其中20台江南嘉捷、18台奥莎电梯交于**机电公司保养及检修。维保费一年共计97168元,结算方式为半年一次。在2020年9月11日,原、芳佳物业公司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为94336元。合同期限从2020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约定,芳佳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超过30日的,每延误一日应支付延误部分费用2‰的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机电公司按约提供了电梯维保服务。截至2021年3月1日,芳佳物业公司尚欠**机电公司维保费47168元未付。合同到期后,原芳佳物业公司口头约定由**机电公司继续提供维保服务至2021年5月31日,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此期间产生维保费17938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芳佳物业公司共欠**机电公司维保费65106元。此后,**机电公司多次催促芳佳物业公司付款,均未果。综上所述,**机电公司特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芳佳物业公司辩称:**机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第一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且未经协商擅自在项目现场张贴停止电梯维保公告,给芳佳物业公司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自2020年9月,芳佳物业公司配合**机电公司实施电梯安全年检,**机电公司至今一直未提供《电梯年检合格证书》,导致电梯违规运行,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修与保养义务,项目业主经常抱怨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拒绝缴纳物业费,由于电梯维保不到位,直接影响了项目物业费的收缴,给芳佳物业公司名誉及正常运营造成巨大的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芳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由**机电公司承担聘请专业人员对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全面整改的费用3万余元;二、判令芳佳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的维保费中扣除“年检费”28249.2元;三、判令**机电公司赔偿芳佳物业公司因应诉所产生的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四、判令反诉诉讼费由**机电公司承担;五、判令**机电公司赔偿因违约并擅自张贴停止电梯维保公告给芳佳物业公司造成的难以收取物业费的损失3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机电公司辩称:一、芳佳物业公司提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不成立,**机电公司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维保服务,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二、芳佳物业公司提出第二项反诉请求说他们请了维保公司说我们的电梯有问题,维保不到位的,但我方认为应提交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相应报告予以证明。对于芳佳物业公司提出的电梯排查及整改的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产生,且该费用与**机电公司无关;三、芳佳物业公司称电梯年检合格证没有给他们,不是我方维保服务的问题,是芳佳物业公司没有支付年检费用,导致不能取得合格证;四、对于张贴公告的问题,因为电梯是一个安全产品,我方为了维护公司的声誉,张贴公告是履行公司应尽的义务,也是本着对业主电梯负责人的态度,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因芳佳物业公司违约在先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五、芳佳物业公司所诉请的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因为芳佳物业公司拖欠维保费属于违约。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日,**机电公司(乙方)与芳佳物业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电梯日常维护保修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为洞口县绿色生态小区的共计38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2、乙方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乙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根据双方约定的维保工作计划有规律地定期对设备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内容,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留一份给甲方保存。及时更换易损部件和维修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协助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事实安全年检、代甲方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检测合格证》,每年的定期检测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包括检测费、交通费、接待费),并保证电梯一次性验收合格;3、日常维护保养标准:两种类型的电梯年保养费均为每年1888.18元/台,20台江南嘉捷维保费用37763.6元,18台奥莎的维保费用为31154.96元,38台电梯年检费为28249.2元,共计97168元。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甲方按半年支付维保费,2020年9月1日支付48584元;4、维护保养方式为清包,乙方只提供劳务,维保中所需要的润滑油和更换的大小配件及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超过30日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2‰的违约金。乙方维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因维保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合同签订后,**机电公司开始为洞口县绿色生态小区电梯提供维保服务。2020年9月11日,**机电公司与芳佳物业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20台江南嘉捷电梯12月的维保费为37763.6元,18台澳莎电梯从2020年5月1日开始维保,按10个月计算维保费28322.67元,修改后合同总金额为94336元。2020年10月6日,芳佳物业公司向**机电公司支付了47168元。2020年8月份,该38台电梯的年检合格证到期,特种设备检验院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年检,但并未发放年检合格证。**机电公司工作人员向芳佳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华芳催要剩余维保费用,芳佳物业公司未予支付。合同到期后,**机电公司仍然提供维保服务至2021年5月31日,在离场时在小区电梯处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其与芳佳物业公司的维保合同到期,因芳佳物业公司欠付电梯维保费用,决定于2021年5月31日停止对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及维修,自此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与其无关。
因洞口县绿色生态小区系洞口县林业局的家属区,2021年5月28日,芳佳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华芳通过信访形式向洞口县林业局反映物业管理情况,洞口县林业局通过调查,对于已经脱保3个月的电梯聘请另一维保公司的两名技术员对小区的所有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全面整改,检查中发现10台电梯存在20余处安全隐患,比如:38天电梯均未按保养规定加注轨道润滑油;16栋两台电梯导向装置磨损未及时维保,导致补偿链严重损坏;17栋3单元左梯的主板并未损坏经安全调试后电梯恢复正常;18栋2单元右梯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抱闸手动挡损坏。认为属于维保不当造成配件损坏。洞口县林业局并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了对于尹华芳的信访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上述检查花费3万余元,并对芳佳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问题提出诸多意见及解决方案。由此,芳佳物业公司认为**机电公司维保不合格,不再同意支付欠付维保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另查明,**机电公司的半月维保记录体现2020年9月2日之前均有芳佳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之后无对方确认记录。
上述案件事实有:《电梯日常维护保修合同》及《补充协议》、洞林信访签字【2021】4号文件、**机电公司张贴于小区的退场公告、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机电公司与芳佳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保过程中的微信通信记录、**机电公司工作人员曾仕雄对尹华芳的催款短信、庭审笔录及尹华根、易圣流庭审证言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机电公司与芳佳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机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其提供的维保服务应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是否已经尽到了维保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机电公司承担。通过庭审查明,2020年9月2日之后半月维保记录没有芳佳物业公司的确认,**机电公司并未提交2020年9月2日之后其已经尽到了完全的维保义务的证据,洞口县林业局的信访回复记录可以从侧面体现**机电公司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日常维护以及检修上不到位、不彻底,故本院确认**机电公司履行维保服务存在瑕疵履行。维保费用的收取应与服务水平及质量相匹配,因**机电公司存在瑕疵履行,故**机电公司的维保费用应予以相应减少,本院酌定维保费用按照90%予以认定。根据《电梯日常维护保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20台江南嘉捷电梯一个月的维保费用为3146.97元(37763.6元÷12月),**机电公司实际维保15个月(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5月31日),维保费用为3146.97元/月×15(月)×90%=42484.1元;18台澳莎电梯的一个月的维保费用为2832.27元(28322.67元÷10月),**机电公司实际维保13个月(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维保费用为2832.27元/月×13(月)×90%=33137.56元,共计75621.66元。芳佳物业公司已经支付了47168元,欠付的维保费为28453.66元,因电梯尚未取得合格证,故年检费28249.2元,**机电公司不能向芳佳物业公司主张支付,**机电公司请求芳佳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28453.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机电公司存在瑕疵履行,故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芳佳物业公司主张洞口县林业局信访回复中提到的3万元聘请维保人员作全面排查的费用应由**机电公司承担,因该笔费用并无证据证明应由**机电公司负担,且该笔费用系洞口县林业局为了排除电梯脱保3个月后的安全隐患而发生,不是**机电公司的服务瑕疵直接造成,不应由其承担。对于芳佳物业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芳佳物业公司关于扣除年检费28249.2元的主张,本院已经在**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予以说明,该项主张对应的不是反诉请求,而是反驳意见,故本院不作反诉请求处理。芳佳物业公司主张的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2000元,因其自身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故对于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芳佳物业公司关于**机电公司张贴公告导致物业费难以收取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物业费难以收取从洞口县林业局的信访回复来看,系多种原因造成,故对于该项诉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洞口县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28453.6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洞口县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1元,被告(反诉原告)洞口县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