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02民初1010号
原告: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沙子坳安置区14栋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R7B0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