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1075号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周开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海,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系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办事处电商生态楼10号楼第一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J03WB74。
法定代表人:廖河英。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肖成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保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被告签订了《铜仁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二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服务地点为幸福小区和廖家小区,维保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100000元,合同均约定维保期满付清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维保工作。2020年12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维保费及维修费100000元未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20年,原、被告签订了《铜仁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二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服务地点为幸福小区和廖家小区,维保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100000元,合同均约定维保期满付清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维保服务。2020年12月1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维保费67200元、维修费32800元,合计100000元。维保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经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铜仁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二份、《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提供了电梯的维保及维修服务,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已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及维修费系违约行为,应予以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电梯的维保及维修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维修费10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电梯维保、维修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费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铜仁市尚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