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133-1号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城青年南路东侧香格里拉国际广场3号楼0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