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133-2号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8701314D。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委托代理人:邵光,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东城青年南路东侧香格里拉国际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于明国,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