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4274号
申请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城青年南路东侧香格里拉国际广场3号楼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870061X2。
法定代表人:吕湘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申请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