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48号
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城青年路东侧香格里拉国际广场3号楼008室。
法定代表人:吕湘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郭新民,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新民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效春
人民陪审员  郜现奇
人民陪审员  罗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志博
书 记 员  张涵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48号
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城青年路东侧香格里拉国际广场3号楼008室。
法定代表人:吕湘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郭新民,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新民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效春
人民陪审员  郜现奇
人民陪审员  罗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志博
书 记 员  张涵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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