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双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齐执保字第14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开发区双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双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宣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津开发区双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1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开发区双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4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