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4782号
原告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