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芊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胡北村(天津华北建材陶瓷批发市场F3-1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梅,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芊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123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148.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市芊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请求解除对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芊诚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411元,由天津市芊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秋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媛媛
书 记 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