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26民初212号
????
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宏程路168号二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卢孔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88号万达商业室外步行街一层B-10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与被告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51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电路改造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经营的平阳万达广场金街商铺之电路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8日,工程造价249750元,每间店铺1850元,共计135间。工程款于进场前先付10%,进度过半再付30%,验收前付30%,验收合同后再付25%,余额5%一年后付清。实际施工中,增加店铺3间,共计5550元。其他工程量增加29060元。工程实际造价2843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进场施工,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施工完成,至今,被告分六次支付工程款共计133180元,剩余工程款151180元至今未付。
被告百惠公司未做答辩且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同原告陈述一致。
另查明:涉案平阳万达广场金街商铺已于2016年10月1日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的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企业基本信息、《电路改造合同》、工程联系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李某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方宇公司与被告百惠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电路改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方宇公司依约完成对涉案工程的建设并已交付使用,被告百惠公司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11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相应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百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511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8年1月4日算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元,由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