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民初4233号
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宏程路168号二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卢孔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88号万达商业室外步行街一层B-10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方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崇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肖丽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应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