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1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8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24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新中路立交桥西北侧华银园三期9栋1404房屋,因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红的商业保险权益和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告知其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71544元,尚有37154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欧云
审判员秦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