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西工业区(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下碧湘街19号8栋。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到庭,但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0300.3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10300.3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辉跃
审判员童广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