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396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依法解除劳务合同(质保责任除外)。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3.判令原告无需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桥梁下部结构及涵洞劳务承包合同》,并于同年进场施工,由***负责具体施工。后因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函告被告,均由***签收。但被告拒不整改,反而因一己私利,指示***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多次违规上访,聚众闹事;并联系记者歪曲事实,发布不实新闻,社会影响恶劣。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所属项目停工,并给原告所属项目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8月3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的工程名称为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7合同段土建工程,工程地点为广东省英德市,承包范围为甲方指定的桥梁下部结构、涵洞工程及洞内附属工程、沉降缝、防水层等与之相关工作直至该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的所有工作。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特征,故本案属于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鉴于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广东省英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薛晓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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