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泌阳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6民初15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泌阳县。
诉讼代理人:**,泌阳县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址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农业局,住所地泌阳县文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太宽,任局长。
被告: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农业局、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认为,本院经多方送达无法找到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且不愿意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星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