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老城镇第二初级中学与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485号
原告:沈丘县老城镇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沈丘县老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72800541。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227350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沈丘县老城镇第二初级中学与被告河南省成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沈丘县老城镇第二初级中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老城镇第二初级中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