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28号 申请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津澧大道莱茵小镇1栋14楼1403-1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社区襄窑路(原蚊香一分厂)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德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