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津澧大道莱茵小镇1栋14楼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1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