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津澧大道莱茵小镇1栋14楼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1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彭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