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321号
申请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津澧大道莱茵小镇1栋14楼1403-1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讯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B座3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讯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讯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津市监狱600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方式为案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澧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讯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津市监狱的工程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